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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先跟各位說,謝謝你們今晚蒞臨參加演講,(我真的很感激),也謝謝貴賓願意在這個領域多作瞭解。我也想謝謝學院丘循道衛理聯合教會(College Hill United Methodist)欣然的答應贊助這次活動。我的名字是Matthew Vines,二十一歲,現在是大學生,而過去兩年大部分選擇休學來研究我今天要發表的題材。我是在威奇托 (堪薩斯州)這邊出生,成長於一個充滿關愛的基督教家庭,以及對此議題支持傳統解釋的教會中。
簡單說明這次演說的大綱:我會先說明這場思辯背後較廣泛的爭議及分支,再來詳述與爭議相關的聖經經文,最後提供我的結論。同性戀的爭議:從任命有同志傾向的神職人員,到給予同志聯姻祝福,在這十幾年都來造成教會的重大分歧,而現今的教會仍是。一方面,最常支持教會修正(同性戀議題之教導)的人提及的主題,包括:接納,(讓同志)參與、和愛。而另一方面,反對教會變更的人常常質疑性關係的純潔、神聖性、和最基本的:聖經在這個群體的地位。我們有沒有繼續奉聖經為至上,和認真的領受聖經的教導,即使有時候它們讓我們不自在?
今晚我想先探討聖經經文在這個議題上往往被做的傳統詮釋,因為它在教會中有相當久的歷史,因此我認為很多傳統論點支持者,覺得那些想開立新論點的人,並還未能和他們一樣呈現出如聖經經文一樣穩固的神學根據,因此這麼說來,較合乎聖經立場的理當是優勝。
傳統上的解釋,概略說明是這樣的:在聖經中有六段經文或多或少提及同性關係,而全是負面的。其中三個是直接和清晰的。在舊約裡的利未記,男性間的同性關係是被禁止的,也被稱作“abomination”(可憎的)。 而新約的羅馬書中,保羅提及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棄了與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與男行可恥的事。”因此根據傳統解釋,新約和舊約是協同的否定同性關係。但不止這三段,還有三段等一下會論述。的確,六段經文在聖經三萬一千條中並不算多,但他們不只都是負面的,從傳統觀點,他們還因著創世紀的開頭有了更廣泛的意義和合理性:當初神創了亞當和夏娃,一男一女。這是最原始的創造——在墮落,在罪孽來到世上之前。事情本來應是這樣。所以根據這個觀點,如果有人是同志,那他們的性向就是墮落的徵兆,人類墮落和破碎的徵兆。同志的存在不是事情本來該有的樣子。有同志傾向這事雖然未被提及和列為罪,但根據聖經,無論它負面禁止的或正向贊予的,都清楚說明因著它行事則是罪。那些只被同性吸引的同志基督徒,因此被教導要克制自己因著那吸引行事,否定自己,背起十字架追隨基督。縱使這乍看對我們不公平,神的意念總高過我們的意念,這不是讓我們質疑的,而是順服。
在這個架構下,同志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們想和不對的人發生性關係。他們往往被視為本質上情色、充滿性慾的人。所以當異性傾向的人墜入情網,結婚,建築家庭,同性傾向的人只會…從事性關係。但每個人都有性傾向,而這不只跟上床有關係。異性戀的人從來不會被強迫思索自己的性傾向是一個特殊的特質,但這的確是屬於他們的一部份,也大大的影響著他們的生活。性傾向對異性戀者的意義是他們能愛和付出自己的潛能,不單單只是性吸引和性行為。擁有性傾向正是我們能愛上一個人,和他構築一個長久、有承諾的關係,然後建立一個家庭。家庭並不是以性為主軸,對我們很多人來說,家庭的基礎是另一半。而這對同志也是一樣的。這也是性傾向對他們而言的意義。同志在愛和付出上與異性戀者有一樣的潛能。同性間共持的情感聯繫以及愛的品質,和異性情侶是相仿的。同志,和幾乎所有人一樣,是來自家庭的。而他們也想構築一個自己的家庭。
但聖經傳統解釋造成的結果是,當異性戀被囑咐要避免充滿性慾、隨性、漫無目的雜亂感情,同志則被囑咐要完全避免感情這事。異性戀的性傾向被視為本質上的好事——一個禮物。它可以被用來行充滿罪又不負責任的事,但也可以培養和引導向一個充滿愛的婚姻關係,將來被所屬的群體祝福和慶祝。反觀同志,即使他們也賦有及渴望對他們而言一樣重要的戀愛關係,仍被叮嚀:對於他們,縱使是一輩子遵守承諾的感情也是罪惡的,因為他們的性傾向完全是破碎的。這不是情色與愛,隨性與允諾的感情等等的問題,這是因為同性關係本質上就是罪惡的,不管它的品質或內容是什麼。同志的性傾向已經破碎,胡亂到沒有什麼好結果會發生——沒有任何良善、和神旨意的關係會發生。所以他們被囑咐自己永遠不會有個被所屬群體慶祝的情感聯繫,他們永遠不會有個家庭。
腓立比書2章4節告訴我們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而在馬太福音第五章,耶穌教導如果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所以我想請問你,願不願意踏入我的鞋子(意指設想我的處境)一下下,和我同走一里,縱使這使你覺得不太自在?我是同志。我沒有選擇成為同性戀。這不會是我想“選擇”的,並不是因為它多麼不好,但因為它極度的不方便,很給人壓力,很艱難,也可以讓你被孤立和覺得孤單,因為你不一樣,覺得不被理解,不被認同。我成長的家已是自己想像中最充滿愛和穩定的。我愛我的家長,我和他們也有很濃厚的感情。成長過程中從來沒有人猥褻或強暴過我,而我也無法再要求一個更充滿支持和孕育我的童年了。我從來沒有和任何人在一起,也一直深信婚後性行為才是恰當的。但我也一直深深希望有天能結婚,和一個人共處人生,建立ㄧ個自己的家庭。
但根據傳統的聖經詮釋,身為一個基督徒,我單獨地被排除於能愛,找同伴,建立家庭的機會。但不同於被神呼召要保持獨身的人,或是還未找到合適同伴的異性戀,我沒有感受到神特殊的呼召要永遠獨身,但或許會找到一個讓我愛上也想共處一世的人。但這事如果發生,根據傳統詮釋,如果我愛上一個人,那感情也被回報,我唯一的選擇是走開,傷了心,重回孤立,孤獨。而這不會只是一次的心碎,會在我的一生當中持續發生。一旦我認識一個我享受他的陪伴的人,我得一直擔心自己會喜歡他太多,讓我會不小心愛上他。而在傳統詮釋中,墜入情網是能發生在同志身上最糟的事之一。因為你務必要心碎,務必要跑走,而這會在每次你太關愛一個人時重複上演。所以當你看著你的朋友一個個戀愛,結婚,建家,你永遠被排除。你永遠無法享受那種喜悅——擁有伴侶和自己的孩子。你會永遠孤寂。
“恩,這的確很令人難過…我也很抱歉。”有些人會這樣說。“但你不能因為要『快樂』就抬舉自己的經驗,高乎經文的權威阿!基督教不是關乎你的快樂,不是關乎個人的成全。犧牲和受難在基督是不可避免的,身為基督徒,我們被呼召要捨棄自己,背起十字架,跟隨耶穌。”這是真的。但這個說法要建立於我們在此議題上對聖經的詮釋是千真萬確的,這我將繼續探討。到此,有兩個問題已經呈現。第一:在馬太福音第七章,耶穌在山上講道時,曾警告過我們要預防假先知,也提供了一個辨識好與壞教導的方式。“憑著他們的果實,就可以認出他們來。”他說:“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根據耶穌,好的教導會有好的結果。這不代表遵循基督的教導是簡單的,反而,很多基督的教導是很難遵循的——轉另一邊臉頰、愛你的敵人、為朋友犧牲性命……。但這些都是偉大的愛,不僅反映出神對我們的愛,也強烈的証實人類存在的尊嚴和價值。好的教導,儘管有時他們特別難,並不至於抵毀人的尊嚴。他們不會導致心理和靈命上的蹂躪,而致喪失自尊和自己存在的價值。但這正是遵循聖經傳統詮釋的同性戀們的下場。它並沒有在生命中結出好果子,反而加諸無可計數的疼痛和傷害在他們身上。如果我們認真地思考耶穌的教導:壞果子不會來自好樹,那麼我們就得想想傳統的解釋方式是否正確。
第二個問題已經在對創世紀開頭的傳統解釋中出現:創造亞當和夏娃。這個故事常常被引述來反對同性姻緣。開端時,神創了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而兩男或兩女將會歧異於原本的創造。但這個聖經故事值得我們更深入地瞭解。在創世紀前兩章,神創造天堂和大地,植物、動物、人、和所有世上的萬物。而他也稱他的創造若不是“好”,即“甚好”,除了一項。在創世紀2:18,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對,神為亞當所造的配偶是夏娃,一位女性。女性的確是大部分男性適切的伴侶——對於異性戀者。但對於男性同志,並不是這樣的。對他們而言,女性不是一個適切的伴侶。而女性適合於異性戀男生的所有原因,對於男同性戀而言,也是另一位男同性戀適合他們的原因。這對女同性戀也是一樣的。對他們而言,另一位女同性戀才是適切的對象。但因傳統解釋同性戀不可避免的下場是:同性戀即使有適切的對象,他們必須拒絕,而且終身獨居,沒有自己的伴侶和家庭。我們現在宣稱好的,正是神第一個宣稱不好的:被迫一個人獨居。而這個教導所結的果是會深深傷害和毀滅人的。
這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若抱持傳統解釋,我們正在否定聖經的教導:聖經教導讓人獨居是不好的,但現在,我們說它是好的。聖經說好教導會結好果子,但現在,卻是反例發生,而我們說這沒有問題。但這裡有些不太對,有些事不太恰當。也因著這些問題和爭議,更多的基督徒重新回顧聖經中的這六段組成完全反對同性戀的基礎論點的經文。我們能不能從頭,更仔細地讀這些經句,看看我們能不能在更深入地瞭解他們?
這六段經文分別是什麼呢?有三段在舊約,和三段在新約,因此我會依著他們出現的順序提。在舊約中,我們有在創世紀19章:毀滅所多瑪與蛾摩拉,以及在利未記18和20章的兩條戒命;在新約中,我們保羅在羅馬書1章的一段話,以及哥林多前書6章和提摩太前書1章的兩個希臘字。
我們先來看看創世紀19章:毀滅所多瑪與蛾摩拉。在創世紀18章,神與兩位天使以人形造訪在死海邊帳篷中的亞伯拉罕和撒拉。亞伯拉罕和撒拉並不知他們是誰,但仍寬厚的接待他們。在18段中段,漸漸被亞伯拉罕認出的神,告訴他:“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麼 ?” 亞伯拉罕的侄兒,羅得(及其家人),住在所多瑪,因此亞伯拉罕向耶和華祈求,讓祂答應如果能找到十個義人,便不毀了這城。
在下章,創世紀19的開頭,兩位天使抵達所多瑪,此時仍保留人形。羅德邀請他們在他家過夜,並為他們預備晚餐。但在第四節開始,我們讀到:“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那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甚麼。”
但眾男人繼續的威脅他們,所以天使讓門外老少眼皆昏迷。羅得和家人逃出城後,耶和華用硫磺與火摧毀了所多瑪與蛾摩拉。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毀滅一開始並不被認為和性向有任何關係,即使篇章中摻有情色的元素。但從中世紀起,越來越多人漸漸相信所多瑪被毀滅的罪因,尤其是因“同性戀”。這較晚的解讀成了許多世紀的主要詮釋,因此造就了“sodomy”一字(源自“所多瑪”),意指任何不為繁殖而行的性行為,但在歷史中很多處,專被用來稱男同志間的關係。但後者的解釋並不是聖經的原意,就算後來的社會將它與同性戀關聯,並不代表這是聖經所要教導的。在經文中,索多瑪的男人們威脅集體強姦造訪羅得的天使們,天使們以人形現身,因此這個行為可至少鋪張為“同性間性行為”。但這是同性戀此廣泛議題和這節經文的唯一關聯。再者,向強姦這種暴力、要脅的行為,與兩方相願、專一和恩愛的感情是截然不同的。沒有人在教會或任何地方呼籲大家接納集體強姦。那和我們今天要談的有非常、非常大的差別。
“但是所多瑪的男人想要強暴其他男人,所以這表示他們一定也是同性戀!”有些人會這麼說。“而神在處罰的,是他們對同性的慾望,非只是強暴行為。”但在古時候,男人對男人的群體強暴是種常見的伎倆,用以羞辱、在戰事上表示強勢、和其他侵略性意圖。這和性傾向和吸引一點關係都沒有,而是用來羞辱或征服。這是讀創世紀19章時應留意的時代背景,再者,眾人的行為也作為兩個慷慨接待的事跡的對比——一是在18章的亞伯拉罕和撒拉,二是羅得自己在創世紀19張的表現。所多瑪男人的行為是要強調他們如何殘忍地對待外客,並非用來告訴我們他們是同性戀。
的確,所多瑪與蛾摩拉在爾後的經文被提及多達二十次,有時甚至詳述他們的罪孽為何,但同性戀從來未被提及,也毫無關聯。在以西結書16:49,先知引述神的話語:“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所以神在以西結書中宣稱所多瑪的罪是驕傲和對窮人的冷漠。在馬太福音第十章和路加福音第十章,耶穌將所多瑪之罪牽連至祂門徒會受的不禮遇對待。在所有二十個提及所多瑪與蛾摩拉的經文中,只有一個廣泛地將它的罪和性侵犯作關聯。新約中猶大書第七節,說所多瑪與蛾摩拉“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但“行淫”和“隨從情慾”有很多種形式,就算第七節專指的是創世紀19:5的威嚇群體強暴,這和我們今天在談論的感情形式並沒有關係。
現在,兩邊的學者已普遍認同所多瑪與蛾摩拉的議題不能證實聖經列同性戀為罪孽。但我們將看的下兩段,從利未記——“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往往被引來繼續支持那個說法。而且他們毋庸置疑的比群體強姦更接近我們談論的議題,所以值得我們更仔細研究。先跳出來提供一些資訊:利未記是聖經的第三部書。我們有創世紀、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然後申命記。從出埃及記到申命記,神向以色列人傳達戒命,總共含613條。
利未記主要談論的是和祭祀有關的適切禮儀:各種祭物以及怎麼準備、潔淨與不潔淨的食物、病症和身體排泄物、亂倫淫亂、和祭司的法規。第十八張涵蓋一些關於性的戒命,緊接二十張是一列懲處。在這些章節中,男性間的性關係是被禁止的,而處罰是死刑。詳細地記載在利未記18:22和20:13:“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以及“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瞧,不就這樣了嗎?對於多數,聖經的爭議結束了。但我很訝異於這麼多人仍然把這句經文當作反對同性戀的中心論點。他們的重要性其實亞於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的句子。原因不在於它們闡述的意思不明確,而是因他們在舊約的文章脈絡中,不全然適用於基督徒。新約的一大部分都在探討舊約在新興教會中的地位。當外邦人第一次被接納進入本來只給猶太人信的宗教,早期的猶太教信徒曾因為外邦人是否須遵循這600多條戒命產生重大衝突。而在使徒行傳第15章,我們得知這紛爭是怎麼解決的。在西元49年,早期的教會領導人聚集於耶路撒冷的會議,而他們決定不該以舊法規束縛外邦人。舊法規中最有文化歧異的是以色列人繁復的飲食戒定和男性割禮的實行。但在耶路撒冷的決議後,那些以色列人的中心習俗也不再適用於基督徒。儘管今日有爭議,我們並沒有理由認為這兩條利未記的戒命仍然特例的適用於基督徒,特別是當其他更貼近中心準則的法律已經不是了。
在加拉太書第六章,保羅甚至說,在基督裡,有或無實行割禮其實不重要了。他甚至說舊條約如“奴僕的軛”,並警告基督徒不要再被其狹制。在歌羅西書第二章,保羅說,藉著基督,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取消)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他撤去、釘在十字架上.”在福音中,耶穌形容自己是來成全法律,而在羅馬書10:4,保羅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希伯來書8:13說舊約已“衰”了,因為耶穌是新約的基礎,免基督徒於早期舊約專給以色列人的特殊習俗和祭祀的戒命。因為基督是法律的成全,基督徒一向特別列利未記為不適用。所以雖然利未記禁止男同性間的關係,它還廣泛禁止其他基督徒已不認為被禁止的的行為、活動、和食物。譬如,利未記十一章禁止我們吃豬肉、蝦、和龍蝦,而現在教會已不列吃這些為禁忌了。第十九章禁止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用兩樣攙雜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頭的周圍不可剃…。現在基督徒從來不把這些當作罪惡的行為,因為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以免我們於保羅稱“奴人的軛”的舊條規。我們不再隸屬舊條規的轄制了。
但是舊約仍保有一些基督徒持續奉行的規定,像十戒。因而有些人認為利未記18:22和20:13這兩條禁止男性同性關係的法條應該列為特例,繼續施行於今日的基督徒。三個支持這個說法的論點為:一、這段經文的上下文:利未記18和20章也禁止通姦、亂倫、和人獸交,這些持續被列為罪,所以同性戀應該也是。但是只在禁止同性關係的三節後,18:19緊接著說:“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他的下體、與他親近。”在這章結尾,這個行為也被說為“可憎”的。但基督徒不覺得這是一個犯罪的行為,而更像是古以色列人對聖潔祭祀的特殊要求。再者,這些章節中,其他被禁止的行為——通姦、亂倫、和人獸交、在舊約中多次出現,並被禁止,不管在法條內或外——出埃及記、民數記、申命記、和以西結書。但是禁止男性間關係的條文只出現在利未記,一同許多現在基督徒覺得不再適用的法規。
可是,若利未記說它“可憎”,它就是可憎,現在也肯定不是什麼好東西吧!其實“可憎”這詞在舊條中被用來形容許多事物—利未記11章凡吃水裡水裡無翅無鱗的、申命記14章吃兔子或豬、也被說是可憎的事。而我剛提到,在女人有月事時親近她也被叫可憎。“可憎”這詞在舊約的意義是為了區別外邦民族和以色列人的習俗差異。這是為什麼創世紀43:32說“埃及人不可和希伯來人一同喫飯.那原是埃及人所厭惡(英版皆作“abomination”)的。”而出埃及記8:26也說以色列人在法老的殿附近祭祀,會是埃及人憎惡的。當然,以色列人的獻祭絕對沒有錯,問題是出在這兩件事上都模糊了以色列人和外邦人習俗不同的界限。“可憎”這詞在舊約中的原意是要區隔文化的,它分明以色列和其它名族在宗教和文化上的界線。但它不是宣明什麼本質上是好或壞、對或錯、這是為什麼很多舊約中戒定的事早已融入基督徒一般的生活和習慣中。
好,但懲處是死刑。理當說,這表示該行為非常不對,所以我們應繼續視它為罪。但此說忽略了舊約其他非常嚴厲的刑罰。因為以色列人常面臨飢荒、病痛、內憂、外患,維持部族的秩序和諧和性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所有舊約的刑責現今都會看似嚴酷。伴侶在婦人有月經時與她同房,會被流放、逐出民族;祭司的女兒若行淫,必用火將他焚燒。那褻瀆耶和華名的、不只被斥責,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而違抗父母的也要被石頭打死。連一些我們不認為是道德問題的也在舊約中也被處以死刑——根據出埃及記35:2,在安息聖日做工會被治死。而在以西結書18章,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必要死亡,而在章尾,這行為也被列為“可憎”。基督徒不該因為一事在舊約中會處以死刑,而將它視為有罪。因為太多因素影響,這無法是一個很妥當和有效的準則。另一個近兩千年基督徒抱持的做法,是視這幾百條規範被耶穌基督成全,而利未記18:22和20:13沒有理由被排除的。
所以如果這三段舊約經文,再仔細研究後,不能提供合理論點反對同志基督徒構築有愛的親密關係,那麼新約的三段經文呢?而的確,那些長期研究這個神學爭論的人會知道,六段中最重要的經文不在舊約,而是出現在保羅寫給羅馬教會的信的開頭:確切是羅馬書1:26~27。這句最為重要的原因有三:一,它在新約,所以他不會面臨和利未記一樣上下文或適不適用的問題。二、不像利未記,它男人及女人皆提到。三、儘管字句不多,只有兩句,他仍是整本聖經中關於同性關係最長的敘述。也因這兩句鑲嵌於一大段關於崇拜偶像的爭論中,論述上比較複雜,所以我會花比較多時間。
保羅在羅馬書一至三張起筆描述所有人類(不管是猶太或外邦人)的不義之處,還有普世對救世主的需要。羅馬書第三章接近結尾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羅馬3:10中保羅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為了立足這個結論,保羅在第二章說明儘管猶太人有律法,他們沒有好好遵守到可以靠自己得到救贖。不過保羅從第一章就開始廣泛描述人類的不義。羅馬書1:18-32寫到外邦人墮落的拜起偶像和他們違抗上帝所得到的懲罰。他說那些人明白真理,但阻擋它,將神的真實變(英譯“換”)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飛禽、走獸、昆蟲。也因為他們放棄神,神也就任憑他們——過著沒有主的日子、並任憑他們做許多邪僻和情慾之事。而這情慾之事中包含一些情色的同性關係。在26和27節,我們讀到: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看來,這場辯論終於結束了。就算利未記的經文不適用於基督徒了,新約這裡有保羅教導我們同性關係多麼不可容許和錯誤。而且就算他只提到情慾的行為,不是恩愛的感情,他仍標注同性結合為“逆性”(英譯“不自然”unnatural)。這是在神合理的創造——那再創世紀一、二章專講的異性戀——之外。所以就算這同性關係是恩愛和有承諾的,仍然是罪。這是對於羅馬1:26-27的傳統解釋。
這個解釋有多堅實?這段經文是否真的要我們否決同志有恩愛感情的可能,如果是,怎麼解釋?特別是針對我先前提出的問題?保羅的用意是什麼?教導我們上帝喜悅同性戀終身孤獨,因為他們性傾向破碎,已超出祂原本的的創造嗎?
要瞭解這段經文很重要的條件是先瞭解所謂的“順性”及“逆性”(英譯“自然”與“不自然”)。抱持傳統解釋的通常都將它追朔至創世紀一和二章,認為異性戀是所謂自然的創造,而同性戀是個不自然的分岔。但再一次,仔細研究的結果不支持那項說法。要瞭解保羅用這些詞的意思,我們先須考慮兩件事。一、我們需總觀上下文才能瞭解“自然”在此的意義是什麼 。二、我們需看保羅自己在寫信時如何用這個詞,還有它們在古時候往往如何被套用來形容某些性行為。
首先,這個總覽整個段落:在羅馬書1:18~32,保羅寫了一個關於崇拜偶像的長篇論點,而這論點是有邏輯性的。在18~20節,保羅說這些拜偶像的人該受責備,因為他們認識神。他們認識神,但決定屏棄牠。保羅寫道:“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崇拜偶像的無可推諉,是因為他們曉得真理,初始懷有真理,但最後屏棄它。保羅接續形容的性行為,也遵循相同的脈絡。他說,“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初使那男人和女人皆是異性戀——他們順然的是如此,就如他們當初順然地領受神的道。但他們選擇屏棄他們原始、自然的傾向,而選擇那不自然的——對他們而言,就是同性戀傾向。保羅對崇拜偶像的論點是“轉換”,他說,崇拜偶像的有罪因為他們原先認識神,但決定背棄祂,轉換成崇拜偶像。保羅提及同性關係的用意是為了輔助解釋這更大的過犯——偶像崇拜。但要使這個比方有說服力,在這個論點中是合理的,保羅所描述的這些人必須先天是歸屬異性戀關係,然後屏棄它。而這也就是他如何描述的。
但這不是我們今天在討論的。同性戀者有個自然、長久,對同性的傾向。這不是他們選擇的,也不是他們可以改變的。他們並不是拋棄或抵制異性戀傾向——他們從來沒有這選擇權。而如果要套用在同性戀身上,保羅的論點就要換個方向說:如果這個論點的用意是來駁斥那些屏棄自己原本本性的,不管是宗教上崇拜偶像,或是性向上,先天異性戀不應該親近同性的人,同樣的,先天同性戀的不該親近異性的人。對同性戀來說,那也會是轉換“順性”和“逆性”。我們在性傾向上是有不同的先天性質的。
“這是一個巧妙的解釋,但以保羅的時代背景,並沒有證據支持這種說法,因此這算是曲解他的原意吧?況且,性傾向這個議題是最近才興起的,上一個世紀才開始發展,這幾十年也才慢慢被了解。所以說,我們怎麼可以拿現代的分法和知識去套用解釋一個這麼古早,而跟這些概念毫無接觸的經文?”但毫無接觸就是重點。在古時代,同性戀普遍被認為,不是另一種性傾向或少數群體的特質,而是任何人過分縱容自己時,會傾向產生的過度情慾。以下是幾個例子:一個知名的西元一世紀希臘哲學家迪奥·克瑞索托寫道:
“胃口不能滿足於這些東西〔意指異性戀關係〕的人,會因蔑視容易到手的征服、而輕蔑女人的愛,因為那是既得的東西......他會轉攻男性的領域......相信在他們身上會找到難以攫取的愉悅。”
一個四世紀的基督徒作家如此形容同性關係:“你會見到,那些欲望,全都來自一種不受規限的貪婪。”屏棄異性戀關係去尋求同性情慾往往和貪食作比對。性向被視為一種量表,異性關係是“適中”的性慾望,而同性關係是“過多”情慾的結果。個人的性傾向原和它一點關係都沒有。但在那個架構下,就如我剛所說,同性關係被和過多的縱慾作聯結,這是為何保羅會在羅馬書第一章提到。他的用意是闡明拜偶像的如何縱容自己進入無可控制的火熱,所以用一個淫亂縱情的畫面來解釋它。而這和同性關係如何在當時代被詮釋完全符合。但要讓這畫面得以輔助保羅的論點,它所形容的人必定以異性關係開始,後因產生過多情慾,拋棄了它,轉而尋求其他。
而另外很重要的是保羅只在這裡提到淫亂隨性的行為。他從沒提人們墜入情網、永久承諾、和共組家庭的問題。我們從不會想像在聖經讀到關於異性戀的淫亂放蕩的篇章,然後因此譴責所有異性戀基督徒的婚姻關係。在談論性時,縱慾和愛情、放蕩和忠貞、淫亂和專情是有莫大差別的!這個差異往往是異性戀基督徒領受關於性教育的核心概念。為什麼這個差異不是教導同志基督徒應抱持的重點觀念?我們怎麼可以拿一個關於同性縱情的經文,轉而譴責所有同性戀可能蘊釀出的恩愛感情呢?這種做法和我們對待異性戀基督徒是南轅北轍的。
反對我的論點的人會說,保羅不只譴責同性間的性慾,他還稱這性慾“可恥的”,也標注同性結合“逆性”。我剛以解釋保羅用“逆性”是因拜偶像的屏棄他們原來的本性。這也是這詞在全文中如何運作:反映人捨棄耶和華轉拜偶像。但在我們離開這個章節前,我們也需看看保羅自己怎麼在其他書信中運用這些詞,還有“順性”和“逆性”在他的年代如何形容性行為。
保羅在羅馬一章外提到本性的經文,在哥林多前書11章13~15節:
“你們自己審察、女人禱告 神、不蒙著頭、是合宜的麼。你們的本性不也指示你們、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麼。但女人有長頭髮、乃是他的榮耀.因為這頭髮是給他作蓋頭”
這其實是和羅馬1:26-27最像的經文,因為保羅在這裡不只提到本性,他也說明“羞辱”的概念,和1:26-27“可羞恥的”是一樣的意思。但我們在哥林多前書11章對它所做的解釋卻和傳統對羅馬書第一章的解釋截然不同。對希臘詞“本性”(nature)最常作的解釋為“風俗”,這也是多數今日基督徒對那句哥林多前書經節的解釋,而之所以“羞辱”或“可羞恥的”是因為針對特定的風俗。所以我們不妨這樣解讀保羅哥林多前書所寫的:“我們社會的風俗不是顯明男人留長髮是可恥的,而女人留長髮是他的榮耀嗎?”這樣的解釋符合古地中海民族對於性別和髮長的態度。這也比“男人的天然本性是有短髮”來的更合邏輯,因為自然本性來說頭髮是會留長的。
因為哥林多前書關於髮長的經句和保羅在羅馬書一章關於性的經句最為相近,所以若我們了解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對於“本性”和“羞辱”是和風俗有關,何不妨用這觀點看羅馬書一章?其實,不像傳統解釋,這個解釋反而會更符合“順性”和“逆性”在古希臘羅馬在性行為上的用法。在那時階級社會,女人比男人更低階,在討論性行為時作的的區隔,不是性傾向,反倒是主動和被動的角色。當時羅馬和希臘人,一同當時聖經中其他社會,都相信男人本性、風俗上在性行為中應扮演主動的角色,而女人則扮演被動。當任一方角色顛倒了——男人被動或女人主動——他們就被貼標籤為可恥和“逆性”的,意思是違反風俗上的性別角色。這是為什麼他們普遍認為同性結合“逆性”。但就像古希臘羅馬對髮長的態度,他們對性別角色的觀點也限定於階級文化。在這兩個情形中,保羅只是拿當時社會常用的詞眼來描述社會現況。而他在羅馬書一章用的“本性”和哥林多前書是一樣的。所以如果我們要符合歷史觀點正確的解釋聖經,那應該接受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相仿:“本性”一詞是針對風俗習慣的,不是生物的規律,而它是針對特定文化的。
我們剩下的兩章經文比其他更沒關聯,所以我會花較少時間在上面。他們分別是哥林多前書6:9和提摩太前書1:10,而中心爭議是對於兩個希臘字的翻譯。在哥林多前書6:9-10,保羅警告那不能承受神的國的。他列舉十種不同不能承受神的國的人。因為在這裡的爭議是翻譯的問題,我會先用400多年前的欽定版,當時還沒有現代對翻譯的爭論。
“Know ye not that the unrighteous shall not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Be not deceived: neither fornicators, nor idolaters, nor adulterers, nor effeminate, nor 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 nor thieves, nor covetous, nor drunkards, nor revilers, nor extortioners, shall inherit the kingdom of God.“ (和合本: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我們在這裡的重點是被翻譯為“effeminate”和 “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這些模糊的翻譯和他們數百年來如何被翻譯成英語是相近的:某種不道德或濫用的行為,但詳細是哪一種從來沒有說明。這在上個世紀半頁開始改變,有些聖經翻譯者開始把它們直接連結到同性戀。第一個行這事是在西元1946,當一個版本直接宣稱“同性戀不會繼承神的國。”十幾年後,當性傾向和性行為的差別逐漸被瞭解,這又變成只有“因著同志傾向行事的人不會繼承神的國。”但這些關於性傾向的概念根本和當時聖經時代背景沾不上關係。無論是希臘——新約的語言、希伯來文——舊約的語言,或拉丁文——早期基督徒翻譯用的語言,有任何一個和英文“同性戀”對照的字詞。性傾向的概念,特別是同性傾向,在古時代是不存在的。英文“同性戀(homosexuality)”這詞一直到十九世紀末才被創造。所以暗示保羅在指稱這種現代概念的翻譯都很可疑。但今天,聖經的翻譯有多種版本,——不是全部——但有些將這詞和同性戀作聯結,翻譯作“依同性傾向行事的男性”(males who practice homosexuality),“和別的男人上床的男人”(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或男妓(male prostitutes)。但這樣翻譯的根據是什麼?
在欽定版被譯作“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的是一個複合詞。在希臘文中,是“arsenokoites,” “arsen” 指的是 “male”男性, 而 “koites” 是“bed”床的意思,大致隱射性行為。爭議是我們能否能從字根判定它的意思:男性加上床的複數詞顯然指稱男性和男性上床。但這個說法有很多謬誤。第一,單單看一個字的組成不一定能告訴我們它的意思。很多英文字用此方法就會失敗:像“understand”, “butterfly”, “honeymoon”。組成元素:“honey”蜂蜜和“moon”月亮,並不能告訴我們這個字真正的含義是什麼。要了解一個字的意思,應該從上下文看它怎麼被用。“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這字——“arsenokoites”——的問題就是它鮮少在古希臘記載中出現。事實上,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寫的往往被認定為史上第一次的記載。而保羅之後,這詞大多出現在列舉廣泛罪惡的名單中,因此對字義不是很有幫助。幸好的,這些名單往往以類別區隔,而這希臘字常常出現在經濟惡行的區塊,而不是性行為上。從這裡和其他的文史資料可推斷,這字應該和經濟剝削有關,有可能透過性來達成。這可能牽涉到某種同性行為,但是以脅迫和剝削的方式。並沒有資料支持這字和恩愛、忠貞的感情有關。
在經文裡常起爭議的另一字:欽定版稱“effeminate”,希臘文稱“malakos”。這在古希臘文中非常普遍,意指“柔”。這被廣泛的作為侮辱的字詞:指稱那些意念薄弱的、膽怯的或懶惰的。而這些短處在古時常常和女性作聯結,因此,造出“effeminate”一字。在有性含義的意思中,這字大致用來形容放蕩及縱情酒色,但不設限於哪種感情。在性關係中扮演被動者的男人有時也被套用這個字,這是某些現代翻譯者將它與同性戀聯結的原因。但眾多人因不同原因被冠上這詞,很多跟性一點關係都沒有,而和性有關的大多也指稱男女間的情事。所以我們沒有理由在眾多可能中挑出一個,並堅持這就是保羅心所想的。更忠於原文的做法是將意思還回超過1900年為主流較含糊解釋。仔細端查時,保羅特別挑出同性戀,說他們不能繼承神的國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最後一個經句:提摩太前書1:10,第一個字:“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又出現在一列保羅說違反法律的人當中。在這裡,譯為“them that defile themselves with mankind.”。這翻譯的問題和爭議其實和哥林多前書的一樣。同樣的,從其他史料找出這字的用法,最有力的證據都支持這字往往用於透過性達成的經濟剝削——有可能牽涉同性關係——但這和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差很多。
以上是我們探討的:和同性行為多少有關的六段經文。的確,它們都是負面的,但這不是今天的結論。大多數聖經提及的性行為,包括異性戀的,都是負面的。這不代表性行為是不好的,只是聖經所提及的大多和淫慾、過分縱情、不貞、亂交、強姦、和暴力等有關。也的確,聖經仍在數百條負面經文外,仍含有對異性關係的正面評論。而它對同性關係則沒有明確的正面評價。但它也很少提及任何同性行為,而被引述的少數也和恩愛的感情天差地遠。在創世紀19章,有一段關於集體強姦,哥林多前書第六章和提摩太前書第一章,有段類似性剝削的引述,羅馬書一章,保羅利用放蕩的同性行為來說明廣範性的性混亂和縱慾。而儘管他標注這行為“逆性”,他指的應是“不合風俗”的性別角色,就像他在社會風俗上,標注男人留長髮是違反“本性”的。聖經中唯一真正禁止男性同性關係的(在利未記),是從對基督徒已不全適用的舊約法條中。
聖經中從未直接表述,更從未譴責恩愛、忠誠的同性感情。聖經從來沒有教導過性傾向,也沒有對同志呼召要終身獨身。但聖經的確明白的否決強制的孤獨,因這不是耶和華對人類的旨意。不只舊約中,神說:“那人獨居不好 。”新約中也是。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保羅講到婚姻和終守獨身,他本身是終守獨身的,他說“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但“只是各人領受 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對於保羅來說,謹守獨身是他屬靈上的恩賜,也是他發現很多基督徒沒有的。也因很多人缺乏謹守獨身的恩賜,他發現不守道德的性很猖獗,所以他列婚姻,為對缺乏獨身恩賜的基督徒的補救和保護機制,以預防性方面犯罪。他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而今日,大多基督徒並無感測到謹守獨身的恩賜或呼召。這對同性戀或異性戀都是真的。所以如果異性戀基督徒補救性方面犯罪的方法是婚姻,對於同性戀基督徒為何不也是?
對於同志婚姻的爭端和辯論,不論在教會或公民社會中,都常常在抽象中失焦。男人娶嫁另一位男人是對的嗎?或者女人娶嫁另一位女人是對的嗎?看似不太對。這不是神如何創造我們的。祂造男人為了女人、女人為了男人。這是祂的創造——祂對婚姻的詮釋——不是給我們糟塌或改變的。但提出這些論點的往往自己都是異性戀,常常合於群體的,那些不曾長年飽受內心煎熬的,因為性傾向和朋友、父母、和看似世上所有人都大不相同。但那些人——同性戀——也和其他人一樣都是神的孩子和祂的創造。異性戀基督徒堅持同志基督徒比他們低等、敗壞、或者同志的存在只因人性墮落,而神的本意是要大家和他們一樣,是異性戀。但你知道嗎?我也是神創造的一部分,包括我的性傾向。我是神創造的一部分。這是我在週日主日學中學到的第一件事——神創造了我,神愛我。我是神所愛的孩子,不比任何人更多或更少的有價值。我愛上帝,也愛耶穌。我真的愛。但這不表示我需要憎惡自己,而終身在自卑、痛苦、嫌棄中打滾。這不是神創造我來做的事。
我們所討論的議題——同志議題——不能在抽象中進行,思想些理想的創造或性別角色,好像同志不存在一樣。耶穌特別把重點放在那些被忽略的人上,那些被放逐的、受不平等對待、或被邊緣化的少數群體。而如果我們要效法基督,這也應是我們的重點。羅馬書12章告訴我們“恭敬人、要彼此推讓…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希伯來書13:3說:“也要記念遭苦害的人、想到自己也在肉身之內。”你吸收了多少,不只是同性戀基督徒的存在,還有自己兄弟姐妹加諸他身上的痛苦和傷害有多深?對此,你有感受到切身之痛嗎?
而你有意識到自己在某層面可能如何造成同志生命中的創痛嗎?異性戀的基督徒仍很常說:“我相信同性戀是個罪。但別怪我,我只是讀聖經上所說的話。”其實,首先,你不只是在讀聖經。你斷章取義,而從中擷取出一些違反本意的絕對譴責。但同時你也在打擊另一個人最內心之處,摧毀他們對自我的尊嚴和價值感。你正在重新強調同志基督徒已聽了好幾世紀的訊息:你會終生孤寂。你原生於一個家庭,但你永遠不會有一個自己的。你獨特的不配於愛或被愛於另一個人,而這一切只因你不一樣——因為你是同性戀。
和別人不一樣不是罪。是同性戀不是罪。而一位同志渴望和尋求愛情、婚姻、家庭,並不比一位異性戀尋求相同東西來的自私或有罪。雅歌告訴我們,所羅門王婚筵的日子,是他心中喜樂的時候。否決一個少數群體,不只是一個結婚日,而是一生愛、承諾、和家庭,是對他們施加無比的痛苦。聖經中從來沒有教導基督徒要對其他人施加如此痛楚,反倒是致力減輕它,特別是問題很好解決時。一切只需要接納。聖經不反對接納同志基督徒,或是他們有愛情的可能性。而如果你始終覺得兩男或兩女相愛很令人不舒服,你完全無法接受這種想法,那我懇請因著我用不同角度看一下事情,就算這很令你不舒服。我想請你捫心自問:你有多深深關切自己的家庭?你有多深愛自己的伴侶?而你會多麼奮力地捍衛他們,如果他們碰上危險或麻煩?那是你應多麼關切、如何奮力捍衛,在我生命中一樣重要的事物,因為它們對我一同如此重要。同志在我們的家庭和群體中應是被珍惜的,而真正符合基督徒的回應應是給予接納、支持和愛。謝謝你們今晚的蒞臨。